山东省过渡期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要求
为了做好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调整及相关准备工作,保障许可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通知》要求,经研究确定,自2015年10月8日至12月7日为过渡期,12月8日正式启用新版证书。现对过渡期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系统和证书使用
1.过渡期期间仍使用目前的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按原程序提出申请,即以单元申报,不以企业申报;生产多个食品类别的,按照目前的管理权限分别申报。
2.证书仍使用老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5年1 月7日。系统调整完毕后,过渡期结束,企业到许可机关换发新版许可证,换发后证书有效期5年。各市局统计好过渡期证书发放情况,企业交回所有过渡期证书后,方可统一换发新版许可证。
二、新申请企业:
1、受理:
(1)企业仍旧按原要求,以单元形式提出申请。
(2)申请书及提交的材料不变;其中提交的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企业受理部门在受理相关材料时告知或提醒企业准备申证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准备原则与原现场审查抽样原则一致:即企业每个执行标准提供一份检验报告,执行同一标准的产品,生产工艺不同时分别提供,其他要求按对应产品审查细则抽样要求执行),检验报告可以企业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2、审查:在新通则下发前,仍旧按照原通则(37个条款)实施现场审查,仍按原判定原则进行判定。
检验报告的审查:现场审查过程严格核对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项目应为执行标准的全项检验(含标准中引用的各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标签,不检食品标签,)。如企业自行检验,应核查是否具备全项企业检验能力;如委托第三方检验,应核对第三方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检验报告核查情况一并与现场审查条款1.13检验管理中详细记录,对于报告提供不全或者项目、资质等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按基本符合项在条款中进行判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现场审查完毕且结论合格的,不再进行抽样检验。
3、整改。企业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仍旧按原时限实施整改,并报县局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许可程序。各县局及时督促企业,并于收到企业整改验收申请2个工作日内验收并上传整改结果。过渡期期间,基本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4、许可。
许可机关依据现场核查结果进行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5.发证。许可签批后,系统将统一按照新的编号规则编制许可证号(SC的证号),证书仍使用老证书。即同一食品生产者生产不同食品类别、其不同级别的管理权限,其许可证仍按照单元由许可机关分别打印,但证号只有一个号,其他内容不变。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换发新版许可证,证号不变。 三、换证企业
1.受理
(1)企业仍旧按原要求以单元形式提出换证申请。
(2)申请书及提交的材料不变;其中提交的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要增加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具体操作:审批系统在基本信息页面增加免于现场审查的申请项,即“是否申请面与现场核查”,如果选择是,则弹出文字提示:在申请材料栏上传“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如果选择否,则按照新申请流程办理。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内容由省局统一模板格式,请到省局网站食品生产处页面下载。
受理人员核查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为满足要求启动受理程序。不满足要求的,退回企业补正。
2、审查:受理后,经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免于现场审查的企业,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进入审批程序。对于不免于现场审查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要求与新发证企业过渡期要求一致。
4、许可。
许可机关进行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3、发证:
换证企业按原要求及规则打印并发放许可证,许可证号仍旧为原许可证号,有效期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将重新按照新的编号规则,发放统一的许可证,实现“一企一证”,新版许可证将载明原许可证号。
四、变更和增项
不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1. 企业名称变更;
2. 地址、住所名称变更;
3.产品标准变更。
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
1. 迁址;
2. 增加产品单元;
3. 变更或增加产品明细;
4. 增加生产厂点
证书发放按原要求及规则打印并发放许可证,许可证号仍旧为原许可证号,有效期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将重新按照新的编号规则,发放统一的许可证,实现“一企一证”,新版许可证将载明原许可证号。
五、时限
根据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许可时限统一调整为20个工作日,各级许可机关按要求严格执行。
六、现存材料处理
1.已经受理但未安排现场审查的换证企业,经与企业沟通,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退回企业补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声明”,按换证要求执行。
2.已经完成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进入许可环节的许可事项对应以上新发证、换证、变更要求打印证书。